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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琍芬 - 最新公告 | 2009-04-14 | 點閱數: 920
嘉義縣 98 年度模範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
壹、目    的:為表揚模範教師,恢宏尊師重道傳統,激勵教師專業精神,提振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參、承辦學校:嘉義縣義竹國民小學
肆、實施期程:
一、送件日期:98 年 6 月 25 日~98 年 6 月 30 日
二、表揚日期:配合教師節活動規劃辦理。
伍、表揚對象:凡屬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及校長,符合推薦標準並評定入選者。
陸、表揚獎項:
一、模範教師。
二、師鐸獎:分師鐸獎教師與師鐸獎校長。
柒、實施辦法:
一、推薦名額:
(一)模範教師: 24 班以上學校最多 2 名, 23 班以下學校 1 名。
(二)師鐸獎:每校可推薦一名師鐸獎教師,師鐸獎校長推薦人數不佔學校名額。
(三)逾期未薦送視同棄權。
二、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1. 貫徹教育理念,教學認真負責,品行操守端正。
2. 在教育界服務滿 6 年且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 3 年以上。年資計算至 98 年 7 月 31 日止
3. 未曾獲頒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薦送模範教師;獲頒特殊優良教師滿 5 年或已於教育界服務 15 年以上,且未曾獲得師鐸獎者,得薦送師鐸獎。
(二)提報條件:需具備下列具體事蹟之ㄧ。
1. 落實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成果卓著,有助教育發展者。
2. 從事教學工作創新教材教法,有具體成效者。
3. 從事教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足堪杏壇楷模者。
4. 發揮教育愛、從事行為輔導或班級經營特別優秀,獲家長及學生高度肯定者。
三、推薦程序:
(一) 各校應公布本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
(二) 各校得分別就模範教師與師鐸獎教師兩獎項,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教師人選,填寫薦送表 (如:附件一或附件二) 向學校提出。
(三)各推薦人選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前項委員會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就符合遴選標準名單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推薦人選。
(四)學校應將被推薦人之薦送表送請校長核章並填寫意見。於 6 月 30 日下午 4 時前,併佐證資料寄(送)達承辦學校,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 師鐸獎校長,由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專員、各科科長或駐區督學依遴選標準推薦適當人選,並請被推薦人備妥資料(如:附件三) 由推薦人薦送。 7 月 31 日前,將薦送表及佐證資料送交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彙辦。
四、表揚名額:
(一)模範教師:30 名。
(二)師鐸獎:共 7 名。
1. 校長: 2 名。
2. 教師:5 名。
(三)上開表揚名額未達評選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五、評選程序:
(一) 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副處長、專員、科長、督學及優秀校長代表,組成以 21 人為限之評選小組。
(二) 評選小組成員就薦送表與佐證資料對各受推薦人之優良事蹟進行複評,並填寫紀錄表(如:附件五)。必要時,評選人員得實施電話訪談或到校訪視,確認薦送表填寫之內容。
(三) 評選小組應就複評紀錄表與佐證資料進行會議審查,議決模範教師名單、師鐸獎教師名單與師鐸獎校長名單,呈  縣長核定。
六、表揚方式:
(一)經核定為「模範教師」及「師鐸獎」者,由本府於教師節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二)本府得將獲獎者之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編印專輯,視需要刊載於相關刊物或報刊媒體。
(三)為經驗傳承,得邀請得獎人參與相關研習活動,進行教學理念傳承及經驗分享。
(四)尊重任教學校及個人意願前提下,本府將優先遴聘其為本縣輔導團成員。
、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附則:
一、同一人於同一年度不得同時參與「模範教師」及「師鐸獎」兩獎項之遴選。
二、各校將薦送表(正本)3 份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一冊,如有錄音(影)或其他相關資料則一併註明,於送件期程內,逕送承辦學校。
三、薦送表內容一律以 14 號標楷體繕打列印,具體優良事蹟欄不敷使用時,以薦送表續紙(如:附件四)補充之,張數不限;薦送之佐證資料 A4 規格、平裝、左側裝訂加封面(如:附件六),規格不合不受理(著作除外)。
四、薦送表 3 份不用加裝封面,也不要和佐證資料一起裝訂。完成送件程序後,薦送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
五、被推薦者之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薦送表與相關資料影本,均存本府備查。
六、工作人員圓滿達成任務,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拾、本實施計畫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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