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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來賓 - 最新公告 | 2013-09-09 | 點閱數: 484

嘉義縣 102 年度審查申請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補助經費處理原則

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彰顯其公益性,爰依據「嘉義縣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補助對象:凡為設籍本縣或本縣具有學籍之低(中低)收入或導師證明為清寒家庭之中小學生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學生午餐費、教科書書籍費、代收代辦費(僅限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等費用項目為優先補助項目。

(二)第八節輔導費、校外教學費用、校服費、上下學交通車費、國小課後輔導費、教材費、各項升學所需之報名費及食宿費等項目予以補助。

四、審查原則:

(一)代表本縣或學校參加之體育及藝文比賽所需之交通費、報名費及食宿費等項目酌予補助,但國內以一萬元、國外以三萬元為上限(依參加人數及舉辦天數酌予補助),並檢具原始憑證核銷。

(二)弱勢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之獎助學金,每人以五千元為上限,予以補助。

(三)第八節以後之課輔費(包含第九節及晚自習)、參考書、考卷及講義費、社團團費(管樂社)、週六輔導費、畢業紀念冊等不符補助項目,本府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學校按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五)申請項目如獲其他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再予補助,以不重覆補助為限,經查重複者應予繳回。

(六)本府視需要將實地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學校辦理情形,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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